各区财政局、教委,各市属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国留学经费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52号),对资金分配过程中有关财经纪律做出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内部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5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6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科教[2016]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驻外使(领)馆: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国留学经费管理,现就《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3 ] 411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教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安排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安排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