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军委国防动员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7-03-16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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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7-03-16
  • [发文字号] 京财教育〔2017〕53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7-03-1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教委,各市属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40号)对资金分配过程中有关财经纪律做出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内部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教育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4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 

财政部教育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应征人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科教[2016]4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资金的管理,现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高校(或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军委国防动员部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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