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教委: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中小学生课外活动的广泛开展和整体质量的提升,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指示,市财政局、市教委修订了《北京市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7月7日
附件
北京市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加强对北京市中小学生课外活动的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项目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依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北京市推进中小学校体育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推行北京市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区域内教育部门、其他部门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条 实施北京市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旨在通过开展中小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课外活动,全面提高本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中小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达标率,并逐步掌握至少两项体育技能,提升本市中小学生人文、艺术和科学素养,为学生终身发展和整体素质提高奠定良好基础,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内容包括:组织学校或学区范围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的活动、比赛;开展“科学家进校园”、“体育明星进校园”和“艺术家进校园”等活动;开设学生活动兴趣小组或组织社团活动等。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根据本市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活动计划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科学测算经费需求,会同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局、市科委等相关单位对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进行宏观指导、机制构建、经费保障和平台搭建,指导各区县、学校大力推进本计划的实施,每年对各区县、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依据项目执行需要和预算管理规定明确经费管理要求,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核拨经费,会同市教委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县教委负责管理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项目的运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区县实际,制定本区县的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学校有计划、高质量实施项目;在本区域内合理统筹资源,建立校外教育兼职教师资源库,努力建立学区和区域特色联盟,实现资源共享。区县财政局应落实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合规加快支出进度。
第七条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生课外活动计划项目,各学校要成立学生课外活动工作小组。按照市教委和所在区县的要求,自行制定本校课外活动计划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向家长公布;建立学校活动档案,定期总结并向区县教委报告活动效果;做好文字和影像资料的整理和留存工作。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八条 2015年起,市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区县实施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各区县财政要结合实际需求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市区两级资金,纳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按照项目经费管理的形式加强资金监管。
第九条 依据对开展中小学生课外活动的成本核算和实施经验,综合考虑城区、郊区往返距离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市级补助标准为:城六区按照年生均700元给予补助,郊区县按照年生均900元给予补助。学生人数按预算编制上年度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数计算。各区县可根据开展中小学生课外活动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市级补助水平研究确定项目经费标准,统筹市区两级经费保障项目实施。
第十条 市教委根据年度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实施方案和相关基础数据,测算经费需求,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预算。区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将经费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局、教委在制定经费分配方案时,应向农村学校、山区学校倾斜,同时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统筹部分经费用于统一组织或委托校外教育机构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和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属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应按照财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学生开展体育、艺术、科技等课外活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外聘教师劳务费、场地和器材租用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等。其中,低值易耗品内容应与所开展的课外活动密切相关,不得抵顶项目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劳务费支出标准按照市区两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单独建账管理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支出,要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并做好留存工作。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员工福利、资产购置、修缮改造、基本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要加强对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向市教委、市财政局反馈项目资金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 各区县教委和学校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合规加快支出进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使用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资金组织开展学生课外活动,要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每年向区县教委上报活动计划及方案,年终向区县教委提交活动总结。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要接受市、区县财政局、教委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接受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教委要加强对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的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指导区县教委、学校报告活动的进展情况,定期监控分析区县、学校组织学生参与活动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骗取、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