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有关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22〕145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经营类型
纳入财务快报工作的金融企业经营类型主要包括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共6大类,具体为:
(一)银行类:101.政策、开发性银行;102.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03.股份制商业银行;104.城市商业银行;105.农村商业银行106.农村合作银行;107.农村信用合作社;108.民营银行;111.村镇银行;112.农村资金互助社;113.贷款公司;115.外资法人银行;116.所有权属中国的境外银行;117.住房储蓄银行;121.信托公司;122.财务公司;123.金融租赁公司;124.汽车金融公司;125.货币经纪公司;126.融资租赁公司 127.消费金融公司;131.小额贷款公司;132.商业保理公司 133.典当行;141.金融资产投资公司;142.理财子公司;199.银行其他。
(二)证券类:201.证券公司;20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3.期货公司;211.投资咨询公司;212.基金子公司;299.证券其他。
(三)保险类:301.政策性保险公司;302.保险集团公司;303.人身保险公司;304.财产保险公司;305.再保险公司;306.健康险公司;307.养老保险公司;31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12.保险经纪公司;313.保险代理公司;314.保险公估公司;399.保险其他。
(四)担保类:401.融资性担保公司;403.再担保公司;404.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405.政府性再担保公司;406.非融资性担保公司;499.担保其他。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50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02.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六)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 :601.金融控股集团公司;701.私募基金;702.市场保障基金;711.金融基础设施类企业; 799.其他金融机构;801.主权财富基金;999.其他。
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开展财务快报工作,快报数据应包括合并报表、母公司本级报表和下属各级子公司报表;无子公司的报送本级单户报表。
二、有关报送要求
(一)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请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市国资委、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系统内(含受托管理企业)纳入“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做好财务快报工作,统一归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形成本系统金融企业的财务快报材料后,于前三季度后12日内、四季度后17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报送各季度报表时,遇节假日顺延)。
各区财政局统一归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形成本区金融企业的财务快报材料后, 于前三季度后12日内、四季度后17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报送各季度报表时,遇节假日顺延)。
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函至或报送的财务快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纸质版文件:财务快报材料应报正式文件,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需按给定的模板格式)、财务快报报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表(仅第四季度)的顺序排列。其中:财务快报报表包括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仅部门汇总数据即可,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
2.电子版文件:提供经汇总后的各金融企业数据(jio格式文件,包括分户数据)和分户报告(打包发送);市级国资监管部门或区财政局的汇总财务分析报告。
(二)直报金融企业
其他未纳入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报表工作范围的金融企业应于前三季度后12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电子版的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资料,包括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表(jio格式文件)、财务快报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还包括《绩效评价历史对标基础数据表》)应与第四季度其他快报报表一并于年度结束后17日内报送(报送各季度报表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市财政局审核返还季度财务快报数据后,打印(A4)纸质版签字、盖章,并将扫描版发送市财政局(纸质版自行留存备查)。
三、其他事项
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表软件(2022版)为单机版,请各单位登录财政部(金融司)网站下载数据处理软件(用户操作手册在软件安装包内)。各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的电子版数据请发送至邮箱:panguoyuan@czj.beijing.gov.cn。
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分档次予以通报。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22〕145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