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复函

日期:2021-01-26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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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1-01-26
  •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21〕13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1-2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立项的函》(京应急函〔2021〕2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函〔2020〕236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所属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在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时收取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收费编码111001002),变更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   (收费编码111001002)。变更后,考务费、考试费收入应按规定分别足额上缴中央及市级国库。考试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入国库的应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编码103041850),考务费收入上缴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取消“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收费编码111001001)。

二、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你局及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文件依据等,接受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市财政局、原市物价局《关于批准市经济委员会培训收费的函》(京财综〔2002〕2099号)同时废止。

六、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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