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日期:2018-08-16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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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8-08-16
  •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18〕1850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08-1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6日

附件: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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