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05-12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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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7-05-12
  •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17〕694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7-05-12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2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事项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明确如下: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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