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6-12-01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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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6-12-01
  •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16〕2557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6-12-0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日

附件: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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