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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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6-09-12
  •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16〕181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6-09-12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2日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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