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6-02-04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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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6-02-04
  •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16〕195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6-02-0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4日

附件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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