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专项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6-01-29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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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6-01-29
  •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16〕16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6-01-2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专项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专项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5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29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专项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50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邮储银行按照2015年国家专项债券发行计划定向购买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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