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5-11-26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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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5-11-26
  •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15〕2286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5-11-2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蜓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改制后再增加的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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