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5-07-15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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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5-07-15
  •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15〕117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5-07-1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时新启用(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在改革过程中通过控股、参股等与所属企业建立资本关系而增加的资金账簿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的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革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

四、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因铁路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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