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各区财政局,有关项目办、项目实施单位,各采购公司,转贷银行: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财政部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金〔2005〕103号)、《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财金〔2009〕157号)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财际〔2011〕133号)予以废止,现将财政部《关于废止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国合〔2018〕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我局对转发财政部上述文件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我局相应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现一并予以公布。
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并修订北京市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外〔2006〕164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外〔2012〕2300号);
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外〔2010〕4号);
四、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外〔2012〕72号)。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废止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国合〔2018〕5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9日
关于废止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国合〔2018〕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现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金〔2005〕103号)、《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财金〔2009〕157号)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财际〔2011〕133号)予以废止。
请参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财办国合〔2017〕25号)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财办国合〔2017〕25号)开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