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6-11-23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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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6-11-23
  • [发文字号] 京财经二〔2016〕2520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6-11-2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市级各相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国土分局,开发区财政局、国土分局:

为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PPP项目建设,规范PPP项目用地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现就PPP项目土地供应等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PPP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2.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3.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二、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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