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9-04-09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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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9-04-09
  • [发文字号] 京财采购〔2019〕61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9-04-0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要求,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要求,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贫困村自建自营财政支持的微小型项目。

二、认真梳理辖区内基层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积极为基层提供服务和指导。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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