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日期:2019-03-13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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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9-03-13
  •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 京财采购〔2019〕438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9-03-1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绿色采购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近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

各单位、各区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二、大力推进北京市节能环保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

对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8〕2593号)的要求,将我市有关节能、环保政策要求、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等,作为对供应商的条件嵌入采购需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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