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9-11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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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5-09-11
  • [发文字号] 京财采购〔2015〕178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5-09-1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规范。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力。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处罚内容。各区县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做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各区县财政部门对做出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要依法及时进行公开,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888号)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附件: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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