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部分考试费项目的函》(京人社事业函〔2019〕8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2019〕5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和取消以下考试费项目
(一)鉴于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中新增了高级社会工作考试,同意收取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58)。
(二)鉴于原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已改为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意收取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59)。同时,取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19)。
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
(三)鉴于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已改为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意收取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60)。同时,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27),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57)。
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专业类别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四)取消原停征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06),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17),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46)。
二、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上述考试收费由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收取。考试、考务费收入应按规定分别足额上缴中央及市级国库。其中:考试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科目编码103045004);考务费收入上缴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人事考试中心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于取消的考试费,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人事考试中心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联系人:刘旭红
联系电话:55591748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2019〕5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