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人员考试费用的复函

日期:2018-09-03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分享:
字号: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8-09-03
  • [发文字号] 京财综〔2018〕196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09-0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市交通委:

你委《关于申请设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人员考试考务收费项目的函》(京交函〔2018〕88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所属路政局在组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含助理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公共基础和专业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人员考试费(收费编码152011009)。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人员考试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执收单位收取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人员考试收费按规定上缴市级国库,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考试考务费”(103044203)。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人员考试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你委及所属路政局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3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