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8-03-21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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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8-03-21
  • [发文字号] 京财综〔2018〕625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03-2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的管理,现将《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医疗收费票据申领部门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67号)的要求,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规定的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申领手续。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到市级财政部门申领医疗收费票据;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到所在区级财政部门申领医疗收费票据。

二、规范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要求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健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登记、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确保医疗收费票据规范使用。对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自助机、互联网等创新结算方式的,务必做好票据打印服务及对账等相关工作。

三、强化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申领、使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涉及单位和个人违法的,依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6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申领、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均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其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管理。

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规定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申领手续。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三证合一的机构证书及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二)卫生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综〔2012〕73号文件,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发放医疗收费票据;对不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向申请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三、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严格按照财综〔2012〕73号文件规定,使用医疗收费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加强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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