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1-02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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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4-01-02
  • [发文字号] 京财综〔2024〕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4-01-02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京财2024〕2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纸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教育系统垫付资金结算票据的通知》(京财综〔2023〕1922号)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废止相关纸质票据和专用电子收据。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财政票据核销及缴销手续。

二、市、区各单位须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系统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

三、公办学校代收性收费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具体项目为:体检费、军训服装、教材和资料费、学生装、伙食费、社会活动实践费、其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七项收费。

四、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资金往来项目库设定的项目开具。项目库之外确需增加的项目,单位应提出申请,详细列明使用项目,并提供详实依据。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增加。

五、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单位代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收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六、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按照《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提供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区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执行。同时,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管和检查,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检查出超范围和违规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九、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的通知》(京财综〔2010〕856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综〔2010〕3045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财综〔2013〕1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