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7-09-13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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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7-09-04
  • [发文字号] 京财综〔2017〕1889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7-09-1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京财综〔2017〕1889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是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及其它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实行目录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列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原则上应该应买尽买。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申报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列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当按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实施。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机关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各单位、各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2015年至今的所有购买服务项自进行自查自纠。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重点领域和重点购买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督促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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