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明确我市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批复,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的一项专门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要达到4%,为实现上述目标,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在我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之前,其他省份都已开征。 我市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由市级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我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对加强我市教育经费投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