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赞70年 追梦新时代】砥砺奋进、风雨兼程——为构建高效合理的财政支持体系开拓创新

日期:2019-10-17    来源:市财政局预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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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历史沿革与发展成就

  (一)实行“定收定支定补,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的财政体制

  1981年以前,市对区县财政体制基本延续“统收统支”的管理框架。从1981年起,实行“定收定支定补,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的财政包干体制。根据区县财力状况实行不同的具体包干办法:一是对于支大于收的区县,实行“收支包干,定额补助”的办法,即区县财政收入全部留用,市级每年定额补助;二是对于收大于支的区县,实行“定收定支,比例包干”的办法,即根据核定的收支基数,确定收入上解和留用比例,区县按照实际收入和留成比例留成。

  (二)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对全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包干范围,以当时各区县管辖的区县级财政收入范围划定,按税种和有关收入划分“区县固定收入”和“市区共享收入”。

  (三)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199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对全市18个区县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市对区县按新税制征税,按老体制算账;二是税制改革后,各区县的分成比例重新换算;三是调整各区县税收返还的挂钩依据,实行“多超多返,少超少返,短收抵扣”的办法。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财政发展史上意义非常重大的改革,分税制的实施,相对稳定和规范了政府与企业、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区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对促进区县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实行较为彻底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2000年,北京市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收入彻底分税,将税种按属地原则和同经济发展相关的程度,划分为市级固定税、区县固定税和市与区县共享税。二是保证基本需求,用规范的核定方法确定基本需求,对财力低于标准的区县给予补足,对财力高于标准的区县不予扣减。三是事权财权下移,按照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和市与区县两级政府事权的原则划分,将原由市级承担的用于区县的社会事业与市政管理方面的部分财权进行调整下移。四是完善激励调节机制,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五)健全转移支付制度

  2003年,根据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激励调节机制,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南城发展转移支付、郊区发展转移支付及文化保护区专项转移支付,健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持南城、郊区和山区发展;二是完善激励调节机制,将收入增量进一步向区县倾斜,调动区县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三是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对特大型企业税收增幅达不到10%影响区县收入部分,市级给予补助,防范和化解财政运行风险。

  (六)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2005年,增加公共事业发展补助,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拓展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提升构建和谐社会能力;加大专项支持力度,落实区县功能定位;完善激励调节机制,调动区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规范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求真务实地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2005年财政体制完善,落实了区县功能定位,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了区县基本需求保障水平,确保区县至少有20%的资金用于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建立了基层公益事业补助、农村社会事业补助及山区生态保护补助等,将公共财政的阳光进一步向基层、向农村、向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

  (七)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2008年,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市委、市政府认真总结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一是让渡市级财力,增强区县统筹发展能力。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将增收空间大、区县征管效率高,与区县事权关联度大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水资源费收入、远郊区县电费附加收入调整为区县固定收入。建立功能区转移支付,向发展较慢区县倾斜财力,进一步加大对生态涵养发展区、城市南部和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区县均衡发展。二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将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连同支出责任一起划转区县,市与区县的支出责任更加明晰;进一步规范“留”在市级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打破传统的“一对一”及“平均分配”的资金分配办法,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和专家评审机制,实现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竞争性分配,形成科学的财政资金分配决策机制。三是建立经济发展引导机制和区县间横向利益协调机制,引导区县科学发展。

  实行“分税制”以来,北京市财政收入快速增长,财政收入规模跃上新台阶。年收入从1994年的99.9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5785.9亿元,财政收入增长近60倍。得益于全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经济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高和收入征管加强,我市财政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年均增长18.4%。收入规模连续跨越100亿、1000亿元、5000亿元几个大关。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园区等建设蓬勃发展,对财政的贡献大幅度提高,成为财政增收的主要来源。

  二、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优化高效合理的财政支持体系

  近年来,北京市财政局为更好的发挥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不断加强财政理论与政策研究,积极改革创新,深入研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理清市区财政事权划分,明确各级政府保障责任,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

  (一)进一步加大“疏解整治促提升”引导资金支持力度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组织开展“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2017-2020)的实施意见》,保障全市各项专项行动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在2017年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疏解整治促提升”引导资金的基础上,2018年引导资金规模增加至140亿元,进一步推动各区落实专项行动任务。引导资金以各区专项行动任务量占全市总任务量的比重进行测算分配,并重点向中心城区倾斜,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各区,由各区在专项行动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与区级资金一并统筹使用。同时,各区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助等方式分类保障,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市对区个人所得税征收奖励支持政策

  综合考虑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预计全市个人所得税将产生较大规模减收等情况,为进一步支持各区引进优秀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等工作,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进一步完善市对区个人所得税征收奖励支持政策,自2019年起将个人所得税征收奖励资金分配方式调整为按照各区年度地方级个人所得税实际完成情况占各区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进行分配,增加各区可统筹财力。该项资金由各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用于培育“高精尖”领域和引进优秀人才的激励政策,促进各区加快形成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产业结构,支持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三)完善区域性财政支持机制和政策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重点区域不同的功能定位和差异化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对不同区域的特殊性财政支持机制和政策,支持重点区域加快落实功能定位。一是研究完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力分配共享机制。依据开发区职能定位和相关各方事权划分,为增强开发区区域统筹发展能力,同时调动大兴区、通州区支持开发区发展的积极性,研究提出了向开发区倾斜的财力分配共享机制,将开发区范围内财政利益在开发区、市级、通州区、大兴区间实施共享。二是落实重点区与生态功能区间的结对帮扶机制,支持相关区间资源整合,推动实现生态功能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三是建立新首钢综合服务区财政支持政策,依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园区发展目标任务,研究针对性支持政策,支持新首钢园区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研究完善企业跨区迁移财力补偿政策

  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有关政策的意见,主要是明确提出建立各区间重点企业财税利益共享机制。一是对于整建制迁移的重点企业,实行迁入区、迁出区之间收入共享。以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平均值测算分享规模。二是对于在一区注册纳税,而研发、生产等布局在其他区的重点企业,由企业注册纳税区对研发、生产等产业活动相关区进行财力补偿。财力补偿测算因素综合考虑企业职工人数、职工薪酬、占地面积、土地成本、资产等内容。

  (五)进一步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管理

  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等工作要求,2018年,市财政局进一步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将属于区级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增强区级可统筹财力。2018年,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中央资金、不含基建类资金)项目从2017年的34项进一步下降至27项,同时专项规模进一步压缩,全市连续四年实现一般公共预算专项(不含中央资金、不含基建类资金)总规模、项目个数的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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