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教育〔2015〕2044号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并提升北京市义务教育质量基本均衡发展,深化首都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逐步转变教育投入方式,全面提高本市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市财政局、市教委修订了《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依据
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财税改革的要求,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兼顾疏解非首都功能和京津冀协调发展战略实施,根据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需要和物价调整情况,对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予以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日常定额
调整后的公用经费日常定额标准仍坚持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经费的最低标准。日常定额根据物价因素、事业发展重点予以提高。对其他运行保障事项根据物价因素予以调整。对职工培训费等部分项目区县统筹额度予以调整,加强区县对教师队伍建设等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事项的统筹能力,巩固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区县要结合区域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财政保障能力等制定不低于最低标准的日常定额标准,日常定额实际执行情况已超过此标准的区县不应降低现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经费保障水平。
各区县财政局要落实预算安排保基本、保运转的基本要求,会同区县教委统筹、优化教育经费结构,按照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校舍面积等因素和日常定额标准,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经费。
(二)专项定额
调整后的专项定额是为保障经常性项目实施而进行的市对区县教育转移支付,支持素质教育和提供高质量教育资源。2016年起,在原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综合素质提升、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的基础上,增加校园体育活动专项定额。同时将北京市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市级补助资金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专项定额中。专项定额经费继续由市级财政全部负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财政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会同区县教委加强对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将公用经费保障和使用效益情况作为年度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各区县教委、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按要求将增加的公用经费用到教育教学方面,切实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
(二)区县财政局、教委要夯实公用经费管理数据信息基础,严格审核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校舍面积等核定公用经费规模相关信息,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已纳入定额保障范围的事项,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另行安排项目经费。
(四)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节俭办教育,对公用经费中涉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和印刷费等一般性支出的预算,要严格执行本区县有关规定。
(五)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机制按照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定的分担比例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财文〔2012〕24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普通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财政拨款标准)
2.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说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