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6〕866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
(联系人:赵丽敏;联系电话:88549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