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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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二〔2016〕1685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以下简称《成本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成本管理规定》开支标准的,市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区级项目,由各区财政局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二、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成本管理规定》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市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区级项目,由各区财政局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三、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8月31日       
  (联系人:何玲;联系电话:8841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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