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9〕97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票据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关于开展财政电子票据入账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综﹝2018﹞63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单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财政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对电子票据进行归档保管,并及时将电子票据入账状态、入账时间、入账金额等信息反馈至财政部门。
二、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单位,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财政电子版式文件打印件入账,并对电子票据及纸质打印件进行归档保管,同时建立纸质打印件与电子票据的检索关系。
三、财政电子票据的真伪可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http://pjcy.mof.gov.cn)查询,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并防止票据重复报销入账。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财政局综合处:刘旭红
联系电话:010-55591748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靳雪晶
联系电话:010-55592326
北京市财政局票据中心:吴冬梅
联系电话:010-55592639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