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资产〔2019〕1128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在参照财政部现行资产配置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对《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京财资产〔2011〕1714号)中部分资产的配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将打印机的配置标准,由“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45%的标准控制总量”,调整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80%的标准控制总量(其中:打印幅面为A3纸的激光打印机、一体机不超过编内实有人数的15%)”。
二、将便携式计算机的配置标准,由“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20%的标准配置”,调整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0%的标准配置”。
三、将传真机的配置标准,由“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0%的标准配置”,调整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0%的标准配置”。
上述调整仅涉及实物数量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及最低使用年限不变,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2019年版)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4日
(联系人:刘妍;联系电话:5559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