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12-25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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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资产〔2019〕2602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住建委、各区财政局,各保障性专业公司: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财政部、住建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对有关工作提出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见附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一、公租房资产管理范围

市、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以及收购剩余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定向安置住房等各类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均纳入公租房资产管理和使用。

二、公租房资产配置和确权登记有关事项

收购剩余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各类住房作为公租房,形成公租房资产,确权在收购单位。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按照收购合同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收购单位及时将收购房屋转为公租房资产,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及房屋性质变更,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公租房资产划转有关事项

由于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对于市级公租房资产需由行政事业单位划转至企业的情况,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33号)文件要求进行划转。各区按照各自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划转。各区政府应指定一家保障性住房专业公司集中管理,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 搭建信息管理平台,加强资产档案管理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公租房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公租房项目产权单位应健全项目基础档案,并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五、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报告有关事项

建立市、区级保障性专业公司公租房资产情况报告机制,每年2月底前,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公租房资产报告,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北京市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按照要求编写公租房资产报告,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六、其他

登记在社会单位、民营企业及其他没有纳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的公租房资产管理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附件:财政部 住建部《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

(联系人:刘妍;联系电话:5559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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