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日期:2023-09-26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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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20231625

市教委

你委《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收费有关事项的函》(京教函〔2023〕3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费(美术类统考费)”(收费编码173055010)调整为“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费(统考费)”(收费编码173055010),收费标准每人100元,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艺术专业统考范围包括音乐、舞蹈、表(导)演、播音与主持、美术与设计、书法等6个艺术类专业。

二、“美术与设计”校考按照“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费(美术类校考费)”(收费编码173055011)的项目、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每人160元。执收单位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进行校考的院校。

三、音乐、舞蹈、表(导)演、播音与主持、书法类5个艺术类专业校考,按照“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费(初试费)”(收费编码173055003)每人100元、“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费(复试费)”(收费编码173055004)每人80元、“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费(三试费)”(收费编码173055005)每人80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执收单位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进行校考的院校。

四、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上述收费应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收费依据文件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教育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可进行校考的院校名单。

八、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增加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费执收单位的函》(京财综〔2016〕165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加试美术类统考及校考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16〕182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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