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金融〔2024〕1614号
市国资委、市金融管理局,各区财政局,本市地方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
为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产流转管理,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20〕2319号)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为具有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各地方金融企业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时,应选择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具有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
二、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20〕2319号)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国有金融资产流失,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季度地方金融企业产权交易信息,如发现相关违规交易行为,应立即中止并第一时间向市财政局报告相关情况。
三、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如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等行为,应及时纠正处理;情节严重的,移出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名单。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示具有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1797号)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