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4〕1670号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4〕484号)等有关要求,我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有照无证”行为进行了核查,发现2家会计师事务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未向我局申请执业许可。
现责令2家会计师事务所在60日内完成整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具体整改建议见附件。逾期不改正的,将通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并予公告;对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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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具体整改建议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