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国库〔2025〕381号
各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发展形势需要,支持各类商业银行依法依规、公平有序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活动,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财库〔2025〕7号)要求,现将《北京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国库〔2015〕153号)第八条修订为: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在京营业机构。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