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责令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机构限期整改的通知

日期:2025-07-11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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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会〔2025〕991号

有关机构: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常态化治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15号)等有关要求,我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有照无证”行为进行了核查,发现81家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未向我局申请执业许可;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终止、撤销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后,未在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转制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未在10日内办理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商变更登记。

现责令81家机构在收到本整改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带有“注册会计师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出具验资报告”等字样。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通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并予公告;对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此81家机构在整改存续期间,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具体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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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55592327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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