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加焙、赵华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颜加焙你作为中企万隆(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华清作为中企万隆(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师,有义务配合财政检查工作顺利展开,现要求你们提供如下资料、接受财政检查询问:
一、提供中企万隆[2025]第8-938号及中企万隆[2025]第8-367号两份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等档案资料;
二、2025年9月22日上午10点30分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北京市财政局3330室接受财政检查询问。
请于2025年9月22日前与北京市财政局监督处联系,将真实完整的相关纸质资料报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如到期未提供资料,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