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京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左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中京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左鑫有配合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法律义务,也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曾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称“底稿遗失,无法提供中京达评报字[2025]第ZJD-A0122号底稿”,以上评估报告由检查人员仇婕(执法证号:01000012037)、于婷婷(执法证号:01000012073)负责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们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现要求北京中京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左鑫于2026年5月19日上午9点30分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接受财政检查询问。逾期未接受询问或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请于2026年5月19日前与北京市财政局监督处联系。
北京市财政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