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财政检查询问的通知

日期:2026-05-19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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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超超、杨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路超超作为原中鸿诚(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丹作为原中鸿诚(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字评估师有义务依法配合财政检查工作。

现要求路超超提供《江苏协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华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佳众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舜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辉拟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对协佳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鸿诚评字【2023】第C-927号)、《麦克斯(东莞)科技有限公司、刘向文、赵甜甜委托的知识产权1项发明专利“一种用于静电纺丝的同步循环型螺旋密封带装置”对麦克斯(广东)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入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鸿诚评字【2023】第C-595号)相关报告及工作底稿,并于2026年5月26日前将上述真实完整的相关纸质资料报送到北京市财政局3330室。并于2026年5月26日上午9点30分到北京市财政局3330室接受财政检查询问。

同时要求杨丹于2026年5月26日上午10点到北京市财政局3330室接受财政检查询问(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

请你们按期配合财政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阻挠、拖延,否则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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