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财政检查询问的通知

日期:2026-05-19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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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帅峰、李党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刘帅峰作为原国诚永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党柱作为原国诚永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字评估师有义务依法配合财政检查工作。

现要求刘帅峰提供《重庆辉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一种燃气管网用路面标识牌”资产评估报告书》(国诚永信评字【2023】第A-388号)相关报告及工作底稿,并于2026年5月26日前将上述真实完整的相关纸质资料报送到北京市财政局3330室。并于2026年5月26日下午14点30分到北京市财政局3330室接受财政检查询问。

同时要求李党柱于2026年5月26日下午15点到北京市财政局3330室接受财政检查询问(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

请你们按期配合财政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阻挠、拖延,否则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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