贲海波:
你作为原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配合财政检查工作顺利展开,现要求你提供如下资料:
提供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终止执业后档案存放管理情况。
请你于2026年6月25日前,与北京市财政局监督处联系,将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报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并于2026年6月26日上午10时,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北京市财政局3324室接受财政检查询问。
北京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