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执东:
你作为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配合财政检查工作顺利展开,现要求你提供如下资料:
一、请你提供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终止执业后档案存放管理情况;
二、请于2026年7月13日上午10时,前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北京市财政局3324室接受财政检查询问;
三、请在2026年7月13日前与北京市财政局监督处联系,将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报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