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月,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几年,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的规模在不断扩大,基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也在逐步完善,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投资对象的选择、投资地域及领域都有了明确的要求及限制。
2015年12月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中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2016年5月,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6〕695号),要求“政府投资基金应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并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实施原则。绩效评价由市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政府投资基金在产业导向和支持方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的杠杆效应,相关机构的风险控制以及基金价值方面的效益和效果。
三、主要内容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职责
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履行政府出资人和行业领域主管职责,同时也是基金绩效评价的主体。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政府投资基金在签订合同中约定基金绩效目标和投资进度,设定绩效约束条款,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
(三)评价的对象、内容及绩效目标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对象是指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采用母子基金模式和直接投资模式设立的基金。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基金设立程序的规范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出资代持机构的履职情况;基金运营和投资管理效率情况;基金投资业绩情况;基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政府投资基金的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
政府投资基金应在设立方案中明确基金总体绩效目标及投资进度总体安排,并根据基金实际情况,在总体绩效目标框架内,每年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绩效目标及投资进度计划。
(四)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组织形式包括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自评价。财政部门按照基金执行周期实施阶段性财政评价,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基金实施绩效自评价。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政府投资基金绩效实施财政评价,行业主管部门需配合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基金的自评价;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支出管理。自评价内容应包括上年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投资进度及投资质量的跟踪情况,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基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实施主体须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在实施绩效评价过程中所需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代持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分别提供,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建立健全由绩效评价指标框架、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共同组成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库。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基金合规性、基金效率与价值、政策效果三个部分。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方法包括综合指标评价法、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调查法等。可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五)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四个阶段:评价准备阶段、评价方案制定阶段、评价实施阶段和评价结果形成阶段。
(六)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制定基金绩效评价操作规范,明确绩效目标、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
(七)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和出资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基金,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扬、优先支持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政府投资基金,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导,直至运行规范。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及格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相关程序及约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直接进行清算退出。
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办法,督促基金管理机构调整、优化基金投资及管理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四、改革的预期效果
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结合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实际的基础上,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的评价程序,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基金政策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