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和解决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6-03-1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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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期,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以下简称《意见》)、《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和相关政策、加强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审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对财政部《意见》和《通知》内容进行了补充,提出新要求,现一并转发。

二、贯彻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主要内容

(一)充分认识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重要意义

按照《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站位,准确把握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内涵,将国务院通知要求落实到位。

(二)全面理解和执行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

一是准确界定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二是科学制定本国产品具体标准要求。财政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制定具体成本占比和特定产品相关要求,并合理设定过渡期。三是认真审查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进行审查。四是加强对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实施的监管。一旦发现供应商假冒本国产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五是严格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相关要求。保障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外资企业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按照《意见》对各个责任主体提出具体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策指导,同时推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通知顺利实施。各级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在政府采购中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

三、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主要内容

以破解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难题、形成优质优价市场秩序为出发点,围绕“事前源头防控、事中评审审慎、事后履约管理”的全链条治理格局,明确异常低价审查的核心标准、流程要求等内容。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筑牢源头防线

按照《通知》要求,强化采购人首要责任,要求采购人基于科学的需求管理和成本调查编制采购文件,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识别异常低价提供合理基准。

(二)明确评审规则,强化异常低价审查

一是明确了四类异常低价审查启动情形及具体的数值标准。按照《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评审委员会须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4类情形和具体数值标准。包括: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或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或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或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的等情形。

二是明确了评审委员会启动审查后的处理流程。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后,应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对价格作出解释说明,评审委员会对价格合理性进行判断,对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应当作为投标(响应)无效处理。

(三)严格履约验收,强化风险防控。

《通知》强化履约验收的刚性约束,要求采购人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对触发异常低价审查仍中标的供应商,实施重点监管。

四、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工作要求

(一)加强电子化实施

原则上市区两级所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均应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其他采购方式鼓励采用全流程电子化开展。

(二)强化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一是要准确把握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适用范围,在采购文件中增加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的条款,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本国产品出具声明函、承诺函等证明材料,同时统筹实施好各类优惠政策,确保相关支持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数值标准和情形,并就采购项目进行复核,复核情况纳入采购档案。

(三)规范代理行为

采购人应指导监督采购代理机构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提醒评审委员会根据北京市电子交易系统预警提示开展异常低价审查。

(四)强化监督问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争议处理机制,畅通投诉救济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落实政策要求、设置不合理壁垒、规避电子化采购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五)加强政策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和业务宣讲,推动各项要求精准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