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和解决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6-03-1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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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26-02-24
  • [成文日期] 2026-02-14
  • [发文字号] 京财采购〔2026〕21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6-03-10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京财采购〔2026〕21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局、燕山财政分局:

近期,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26〕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贯彻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

(一)采购人要高度重视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的贯彻落实。要强化采购主体责任,准确把握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适用范围,健全内控制度,将本国产品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嵌入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确保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策支持。

(二)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增加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的条款,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本国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且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同时包含本国产品及非本国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其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作出承诺。

(三)涉及多项政府采购政策叠加时,采购人应统筹实施各类优惠政策,在原报价基础上依次进行价格扣除。在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本国产品、中小企业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均应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价格进行评审,确保相关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全面开展异常低价审查

(一)采购人应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26〕2号)要求,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报价提供基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及分值权重。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对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应重点关注其履约情况。

(二)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数值标准和情形。北京市电子交易系统将对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项目进行预警提示。评审委员会应按照系统预警提示要求,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要求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对报价合理性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启动审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提醒。

(三)采购人在评审结束后、确认采购结果前,应就项目是否存在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情形及评审专家是否依法开展评审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应纳入采购档案。发现存在未依法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情形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电子化实施。采购人应全面推进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实施,实现采购活动全程在线、操作留痕、过程可溯。原则上市区两级所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均应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其他采购方式鼓励采用全流程电子化开展。

(二)强化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通知》要求,根据全流程电子化工作流程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同时,采购人应高度重视需求管理,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清晰、标准合理,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审查,避免出现中标价格歧高或歧低的情况。

(三)规范代理行为。采购人应指导监督采购代理机构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在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评审组织、质疑答复等环节准确落实本国产品认定、异常低价审查等规定,完善电子评标场所设备设施,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并提醒提示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准确运用相关政策,特别是对本国产品认定和评审优惠扣除、异常低价的审查和判定等,依据规定严格审查,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四)强化监督问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健全与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争议处理机制,对涉及本国产品标准、异常低价审查等争议事项,及时组织专业力量予以核实处理。畅通投诉救济渠道,依法依规及时受理供应商投诉举报,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落实政策要求、设置不合理壁垒、规避电子化采购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五)加强政策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多层次、多渠道政策培训和业务宣讲,围绕本国产品支持政策、异常低价审查规范、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实务等开展政策解读和实操指导,确保各采购主体准确把握政策内涵,推动各项要求精准落地。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