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6-05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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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7-06-05
  • [发文字号] 京财国库〔2017〕1070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7-06-0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市属各部门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北京市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区财政部门、各部门预算单位要站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上,充分认识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二、建立规范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

开展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应按照“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

(一)规范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操作机制

除国家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应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各区财政部门、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应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制定符合《意见》要求的具体操作办法。

各区财政部门新开立或变更财政专户,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预计年度账户资金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必须按照我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先履行报财政部核准的相关手续,再选择开户银行,不得先行确定银行再履行报批手续。

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新开立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并将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加强资金存放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应按照《意见》要求,严格限制转出财政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范围,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合理确定资金存放规模和期限。对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的,各区财政部门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的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标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办法、监督管理等做出详细规定,报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预算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得进行定期存款。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仍有可满足6个月以上支付需要资金余额的,可以在符合《意见》要求的情况下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防范资金风险

1.各区财政部门、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意见》要求,履行规定程序,公平、公正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要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切实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加强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防范风险事件。要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各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2.各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工作,加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力度,从严控制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数量。加强对本区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并对乡街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存放中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资金存放违纪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四、开展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工作

1.市财政局将于6月至8月对市级财政专户、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与资金存放管理开展专项检查。其中,对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采取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复查和财政部门核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与资金存放管理进行检查(方案见附件2)。

2.各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并及时组织开展本区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与资金存放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按有关要求及时全面进行清理撤并。专项检查情况请于8月11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国库处,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各区财政部门、各部门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区、本单位实际抓紧贯彻落实,确保加强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2.财政专户与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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