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3〕2065号
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各区农业农村局、石景山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北京市会计制度衔接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