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日期:2025-04-01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分享:
字号: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5-04-01
  • [发文字号] 京财国库〔2025〕38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5-04-0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京财国库〔2025〕381号

各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发展形势需要,支持各类商业银行依法依规、公平有序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活动,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财库〔2025〕7号)要求,现将《北京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国库〔2015〕153号)第八条修订为: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在京营业机构。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