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 通过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 https://czj.beijing.gov.cn

  2.通过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北京财政”政务微信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信息公开窗口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北京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政编码:101160。

  3.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北京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

  联系电话:010-55593900

  传真号码:010-55593900

  电子邮箱:xxgk@czj.beijing.gov.cn(仅作咨询,不作为业务受理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附件:2.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